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对接受普通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教务处和招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凭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初,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医院开具康复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应征入伍的学生,携带《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地方征兵办公室开具的应征入伍证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在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后不继续在地方部队服役,在两学年后开学初,携带《退伍证》、《录取通知书》和《保留学籍申请表》,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并经学院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按照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以班级为单位到所属教学系报到,并持缴纳学费的收据,办理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持相关证明走绿色通道。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三年制高职专业学制为3年。五年制应用型本科专业学制为5年。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三年制高职修业年限为2-5年。五年制应用型本科修业年限为4-7年。
第十五条 修业年限计算时间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起,至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颁发时间止。休学、应征入伍时间不包含在修业年限内。
第十六条 三年制高职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超过年限者,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籍。五年制应用型本科超过规定年限者,本科院校不予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三节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通过考核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凡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包括结课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结课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平时成绩采分必须在5次以上。平时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结课考试,总评成绩以0分记;
(二) 考查课采用五级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包括结课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结课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平时成绩采分必须在5次以上。平时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结课考试,总评成绩以0分记;
(三) 学生考核作弊,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总评成绩以“作弊”记;学生缺考,考核成绩记为“缺考”,总评成绩以“缺考”记;学生因病或因事办理缓考,未能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为“缓考”,总评成绩以“缓考”记。
第十八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考试课程)或不及格(考查课程)。
(一) 学生缺课(未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1/3;
(二) 五次以上不完成平时作业(或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bat365在线平台大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分计算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一) 三年制高职总学分为140—150学分。五年制应用型本科专业总学分为230学分;
(二) 全学期内开设的课程以每16个学时计1个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小数点后2位数采取4舍5入的方法计算;
(三) 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独立开设的实践技能训练周、生产实习、毕业综合实训、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每1教学周计1学分。
(四) 各门课程的实验、实训课时合并于各课程总学时中,不单独计算学分;
(五) 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公益劳动等是学生必修的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六) 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每学期计1.5学分;
(七)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bat365在线平台学生课外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的设置和转换按照《bat365在线平台学生课外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学院以平均学分绩点(GPA, Grade Point Average)和学年(学期)学分累计绩点,评定学生在某一阶段学习的优劣,并作为对学生进行相关评奖评优与学籍处理的重要依据。具体计算算法如下:
(一)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的成绩绩点
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成绩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二)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之和,即为该生同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
(三) 百分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不及格) |
成绩绩点 |
5~4 |
3.9~3 |
2.9~2 |
1.9~1 |
0 |
(四) 五级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等级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合格 |
不合格 |
成绩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五) 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绩点记为1。
第二十三条 缓考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携带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在考核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办理手续后批准方可生效。如遇特殊情况经所在教学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办理手续后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免修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其刻苦钻研能力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允许学生提前修读课程,参加免修考试,取得学分。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一)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通过社会自学考试、自学、远程教育考试等各种途径的学习,认为已经掌握者,可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考试;
(二) 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践比例在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论课及实习、实训、毕业综合实训、顶岗实习等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三) 外校转入或本校转专业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相关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认可,可取得相应学分;
(四) 体育课的考核按教育部颁发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某些运动的学生,携带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学部核准,可免修体育课;
(五) 对已退出现役部队的大学生,在复学后的该学期内,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给予相应的总评成绩,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五条 三年制高职专业学生实行毕业综合实训答辩和顶岗实习答辩制度,原则上学生应在修完本专业主干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最低140学分)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毕业综合实训答辩和顶岗实习答辩。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五年制应用型本科学生应在修完本专业主干课程并获得最低学分230分的前提下,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第四节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六条 补考
(一)必修课及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学院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安排的一次补考,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均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成绩记为“缺考”,不获得相应的学分,需参加后续的重修。课程补考通过,成绩一律采用60分或及格记载,给予相应的学分。
(二)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给予相应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获得相应的学分,需参加后续的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毕业综合实训和顶岗实习考核不合格,学院不安排补考,必须选择重修,重考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
(四)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教务处不再安排补考和重修,必须重新改选其他公共选修课。
(五)五年制应用型本科学生在第六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如有不及格课程,教务处在下学年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课程补考通过,成绩一律采用60分或及格记载,给予相应的学分后,学籍转入本科院校,进入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成绩由专科院校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记载。如补考成绩不合格,要进行该课程的重修和重考,专科期间的学籍将不转入本科院校,待课程重修和重考合格后,将专科学籍转入本科院校,进入本科学习阶段。不及格课程重修和重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进行留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修
(一)学生补考的课程成绩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重修后,需参加重修结课考核(重考),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1、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含1/3)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考试课)或不及格(考查课程);
2、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对作弊者和协同作弊者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不准重修,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以重修一次(毕业前安排);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3、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务处。
(二)重修方式
1、插班重修: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2、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系部在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3、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三)重修办理程序
重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一般安排在学期末前两周进行。
教务处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四)重修课程的考试
1、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2、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参加下届同程同卷考试。如下届无同程同卷考试,则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3、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成绩册。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与转学只适用于三年制高职学生。根据本科院校与我院签订的合作试办本科职业教育协议书的条款规定,五年制应用型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为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经教学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可转入其他专业;
(三)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休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经教学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保留学籍,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经教学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五) 休学创业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系、专业应在第一学期电子注册前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录取到我院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转学手续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15】4号),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或保留学籍:
(一)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因病应当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两个月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上课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学生本人有特殊情况,学院认定应当休学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应当具有征兵办公室开具的证明或入伍通知书,方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需填写休学申请表或保留学籍申请表,经教学系、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休学的所在学期开学初算起。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八条 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为二年,保留学籍时间从学生保留学籍的所在学期开学初算起,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病情康复后,应携带二级甲等医院开具的“病情康复”证明,经所在教学系、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教学系、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三)应征入伍退伍者,需提供退出现役部队退伍证,经所在教学系、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者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就读,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安排在相近专业或转专业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再享受奖、助学金、伙食补助和其它评奖、评优。
第七节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本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一学期旷课达到规定的学时数;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五)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递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由所在教学系辅导员和分管副书记、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相关教学系及时通知学生本人限期离校,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五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三年制高职学生在规定的修读期限内,德育考评合格、体育合格、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五年制应用型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专科修读期限内,德育考评合格、体育合格、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准予毕业,颁发专科毕业证书。升入本科学校学习,在规定的修读期限内,德育考评合格、体育合格、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学有余力、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提前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可提前按修读期限下限毕业;对在标准学制内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要求的学生,可按修读期限上限规定时间内毕业。计算时间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起,至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颁发时间止。
第四十八条 三年制高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但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五年制应用型本科学生在规定的专科修读期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学籍不予升入本科院校,不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进行留级处理,待学分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学籍再转入本科院校。
第四十九条 三年制高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允许申请参加课程补考、重修和重考,或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补考、重修和重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学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准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年制应用型本科结业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安排结业的学生课程补考、重修和重考,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补考、重修和重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准予结业证书换发专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核实,负责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与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网贷、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如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专升本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均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根据情况分别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据本章条款及学院有关奖励与处分制度,保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2人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根据本章条款及《ba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保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按规定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bat365在线平台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内机电职院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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