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1号,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固定资产:根据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3)专用设备;(4)文物、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指学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其他资产:指学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向学院和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以及学院全体师生,都有管好、用好学院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建立正确的固定资产产权意识,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指导全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处负责全院国有资产账务管理并指导各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实物管理。
(三)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教学系部的实训中心主任同时也是部门专职资产管理员,其余部门配备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财务处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三)建立学院固定资产总账、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工作。
(四)指导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会同财务处处理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时向学院报告损坏、丢失和责任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八)组织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对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九)协调学院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部门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和学院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学院一级管理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编制国有资产调剂、配置、处置等报告。
(三)对新购置固定资产组织验收并登记明细账。
(四)办理固定资产领用、借用、挑拨等手续。
(五)保管、维护固定资产,做好固定资产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六)及时把本部门固定资产损耗情况向学院资产管理机构汇报。
(七)实施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工作并向资产清查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学院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三章 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院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我院的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学院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转作经营使用(如: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等方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 对配备给教职工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无权私自在学院内部调拨资产,如确需调拨,调入部门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平台”上向调出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调拨申请,调出部门同意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并做账务划拨之后打印调拨单并经调入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留存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才可调拨。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各部门教职工在办理调离本单位、本部门或退休的手续前,应与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交接清楚所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须及时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属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遭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各部门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学院调剂使用或处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配置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造、调拨和接受捐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二十三条 资产的配置遵循购置与院内调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配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采购政策要求和学院年度预算情况并经学院领导审批等程序来进行。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建设固定资产的,采购部门要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并履行审批手续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辅助设备由教学部门或管理辅助部门统一购置;网络设备和服务由网络中心统一购置;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购置;办公家具用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基建工程类和基础服务类由后勤处统一购置。
(三)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各部门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入账,不得账外滞留,不得私人保存。
(四)政府采购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其它附加费等汇总记账;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从国外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相关运费、支付的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项费用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处理;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新配置的固定资产在完成验收程序后,要完备转固手续,即进入国资处网站,点击“资产平台管理入口”,进入”资产验收入账”菜单,按照页面提示的入账流程完备转固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其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报批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自行处置学院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各部门处置固定资产,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并提供证明资料等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学院审批,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部门申报。各部门按照要求填写《bat365在线平台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专家鉴定等相关材料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对部门提交的申报处置实物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汇总后报学院研究;
(三)学院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bat365在线平台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各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部门的内部说明材料和处理意见;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部门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部门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置换
1、《bat365在线平台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3、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均采取集中处置的方式。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设备等主要资产,按规定权限经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集中处置。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其他资产按规定经主管部门或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直接使用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出具鉴定,并对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后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等,均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院进行固定资产评估,各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学院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院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或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以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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