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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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bat365在线平台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院招就办书面请假(院招就办通知教务处),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一)各系查阅学生档案和录取文件,按录取条件进行复查;
(二)院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三)教务处全面进行复审,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bat365在线平台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四)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教务处提交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所属系办公室报到,并持交纳费用的收据,办理注册。未交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通过考核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升级、留(降)级、退学、结业、毕业和获得奖学金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均须进行考核(结课考核)。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二种,在教学计划中有明确规定,教务处在下达学期教学任务时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开课时通知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考核前报学生所在系备案。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考试课程)或不及格(考查课程)。
(一) 学生缺课(不论原因)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1/3;
(二) 五次以上不完成平时作业(或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考核按教育部颁发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某些运动的学生,以院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核准,可免修体育课。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不能缓考,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结课(或期末)考核,可申请缓考。缓考须由学生本人填报《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班生任、本系主任同意(签注意见),教务处长批准。缓考的考核时间一般为下学期。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结课(或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进行评定:
(1)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结课(或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平时成绩采分必须在5次以上。平时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结课(或期末)考试(参加者考试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结课(或期末)考试不及格,不与平时成绩总评,以结课(或期末)考试成绩记入总评成绩。
(2)考查课程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记分,其对应分值分别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结课(或期末)考查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平时成绩采分必须在5次以上。平时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结课(或期末)考核查(参加者考核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
(3)学生考核作弊,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视作弊情节按学生处分条例处分);学生缺考,考核成绩以0分记。
第十七条 按学生学习成绩管理规定,各门课程的平时成绩、结课考核成绩和总评成绩均登记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和上报教务处的《成绩报告单》中。学生缺考,在相应成绩栏中注明“缺考”;学生作弊,在相应成绩栏中注明“作弊”;学生缺课超过1/3,在平时总评栏中注明“缺课时数”。
第三节 重修、升级与留级、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考试或考查课程),须在后续学期内重修并参加重修结课考核。
第二十条 在籍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或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规定门次,须留、降级。留、降级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院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等院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系(专业)应在第一学期电子注册前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登记表》,附上院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和伙食补助;
(2)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自理;
(3)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前一周不到学院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原所在系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没有连续招生,由系里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其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专科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填写《退学登记表》,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并附有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相关系及时通知学生本人限期离校,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作出全面鉴定,并作出书面鉴定意见。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以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考评合格;体育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三项之一不合格,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凡准予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允许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重修结课考核,或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学院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学院通知一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或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辅导员和教务员初审,系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系务会),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学籍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可以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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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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