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高职院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分会工作规则
发表日期:2020-10-31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高职院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分会成立大会材料之一 |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
高职院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分会
工作规则(已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的“研究分会”成立大会上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内蒙古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国际交流合作工作,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精神,遵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内蒙古高等教育学会高职院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分会(以下简称“研究分会”)的所有会员单位(包括各高职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开展的各种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研究分会依法依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研究分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6—8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和秘书长一般从研究分会挂靠院校产生,其中理事长一般由院校级领导担任,秘书长由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换届大会。
第四条 研究分会秘书处一般设在挂靠院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职能部门。挂靠院校应为秘书处提供日常办公条件和必要的人力、物力保证。
研究分会内设非洲、蒙古国俄罗斯、环中国大陆、欧美及大洋洲(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等研究组,由1—2名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研究活动,负责人由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展交流与合作的院校的研究人员担任。研究组工作职责见附件一。
第五条 研究分会按照统一协调、资源共享、分工协作、互相补充的原则开展研究活动,统筹协调各会员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工作的开展和运行。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执行国家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方针政策;牵头拟定高职院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发布分享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资讯信息;协调各会员单位落实研究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研究分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高等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相关方针政策,组织会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编制、执行高职院校年度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计划,进行年度总结。
(三)组织、协调、安排、服务会员单位有关外事活动,处理涉外联络事务和相关文函。
(四)为会员单位的各类人员(含未脱密的离退休人员)因公出访、参加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办理事务等提供可能范围内的服务。
(五)为建立和发展与国外政府、院校、科研机构间的交流合作关系起草相关协议等,做好备案工作。
(六)负责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和校际交流、科研项目的接洽、联络与协商。见附件二 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七)做好国际学术会议的初审、报备、指导、协调等工作。
(八)协助邀请外籍专家、学者进行学术讲座、专项领域指导等。
(九)指导来华留学生学习、来华教师培训及管理等工作。
(十)其他涉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事务。
第七条 研究分会各会员单位作为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推进国际化办学的主体,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明确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外事联络员。
(二)制订和执行本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规划,并向研究分会报备。
(三)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国际科研合作等项目。
(四)做好长/短期外国文教专家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五)积极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
(六)做好学生国际流动的相关工作。邀请外籍专家学者来华或线上进行讲座、专项领域指导等。
(七)完成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其他事宜。
(八)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信息共享。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研究分会鼓励和支持各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经研究分会理事长授权和审定,各会员单位可与国外政府、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签订合作协议(加盖“研究分会”与各校公章,由理事长和各校相关负责人签署)。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要主动熟悉和学习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没有研究分会授权,不能擅自代表研究分会与国外机构(高校、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国际合作交流协议。
第十条 研究分会遵循精简手续、讲求实效的原则,一般不举行签约仪式。确需举行签约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研究分会签署的协议,一般由理事长出席签约仪式;
(二)由各会员单位订立的协议,一般不安排研究分会领导参加签约仪式。
第十一条 非实体性机构、组织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后果的任何协议、合同、备忘录、意向书等。
第十二条 在开展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及学术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各类人才。要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要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活动组织者以及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对外交流过程中,必须时刻严守保密纪律。接受记者采访、外宣报道时,对采访内容、报道材料要严格审核,不得将涉密内容向外公布。
第十四条 研究分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五条 研究分会各会员单位需每年向研究分会秘书处上报对外交流中的总结和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研究分会不收取会费。
第五章 党建
第十七条 研究分会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研究分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研究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功能性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群众,团结和凝聚教育外事工作者,推动事业发展。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分会及各会员单位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应当注重实效。研究分会对各会员单位履行协议及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违反本规则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对研究分会名誉和信誉造成消极影响的,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研究分会及各会员单位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必须按年度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分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高职院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分会”各研究小组工作职责
第一条 开展研究分会相关学术研究,协助在相关出版物发表学术论文,发布相关报告和信息,为政府、社会和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和建议,发挥智库作用。
第二条 遵循《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开展与研究分会职责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具体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和校际交流项目及有关外事活动。
第三条 研究分会根据实际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师资培训、教育教学资源开发、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服务与专业咨询、职教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四条 设立研究分会建设项目,需由会员单位向研究分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研究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五条 具体工作职责
1、非洲各国研究组
根据各国客户需要,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提供涵盖农业、粮食加工、电子及电力、医疗、机械等领域的职业教育中心,通过培训提高当地青年人的就业能力。有助于增强社会稳定性,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增进当地政府声誉。
针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通过供应工程机械及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工人和员工培训,大力发展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改善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加就业率,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2、蒙古国俄罗斯研究组
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遵循各会员单位《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具体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有关外事活动。负责学院对外合作办学的联络与交流、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监管、领导出访及师生出国培训交流的联络及手续办理、外国留学生的招生、签证与入学手续的办理及日常生活的管理工作、外派留学生的咨询与派送等工作。
3、环中国大陆研究组
通过系统化、规模化地实施交流项目,高校可快速对接项目所链接的大量政企资源和海外优质高校资源。为“走出去”的知名企业提供行业主流技术、产品、用人需求等,中国学生的国际化培养、海外学生的输出、国内地方企业职业培训;“引进来”海外学生的国际化培养、来华留学生的引入及培养、驻外中资企业职业培训。
提供基于行业主流技术和产品的实践教学解决方案、系统化的国际化课程、专业核心课程、职业素质课程等。
4、欧美及大洋洲(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研究组
基于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所普遍遵循的“以学生为中心,以结果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对标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帮助高校系统梳理专业建设的流程和内容,辅导专业认证相关的流程和文档撰写,协助高校顺利通过专业认证。
认证培训:专业认证理论和实操知识系统培训、案例分享。
专业评估与整改:对标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系统评估高校专业建设现状提出并实施整改建议,以达到认证标准要求。
认证辅导:辅导专业认证相关的流程和文档撰写协助高校顺利通过专业认证。
第六条 工作要求
各小组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会员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分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做到“优势互补 合作共赢”。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研究分会秘书处。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分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二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分会” 会员单位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分会建设项目的立项、评估、退出等事宜由研究分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具体议事规则由研究分会工作规则规定。研究分会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和校际交流、国际交流科研项目开发。
第二条 申请研究分会建设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为研究分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二) 制定目标清晰、特色鲜明的立项计划;
(三) 项目运行必需的教育资源、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经费和制度;
(四) 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和应对预案;
(五) 至少有1个实质性支撑建设项目的校企合作关系,或已有至少1项举办地国家政府认可的职教项目。
第三条 设立研究分会建设项目,需由会员单位向研究分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研究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四条 经费
项目立项后,由牵头院校出资。
第五条 获准立项建设的项目可使用研究分会名称、标识等知识产权和教育教学资源,但不得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出借或再次授权。
第六条 会员单位对所建项目的安全、质量、环保、绩效等负有主体责任,研究分会理事会对项目进行监督、评估。各利益相关方应积极争取更加广泛的政府、行业企业、民间投入,支持研究分会建设。
第七条 研究分会实行项目制管理,每三年为一个项目周期。项目期满,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续接下一个项目周期。经评估需要整改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研究分会秘书处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研究分会秘书处提交《研究分会建设项目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由研究分会理事会规定。
第九条 对建设成效优异的建设项目,研究分会将予以奖励。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研究分会秘书处申请提出终止研究分会建设项目:
(一)项目期满,无意继续举办的;
(二)两年内无实质性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项目评估需要整改,但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因不可抗力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其他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分会应当撤销研究分会建设项目:
(一)违背研究分会的宗旨和理念的;
(二)损害研究分会和中国教育声誉的;
(三)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巨大损失的;
(五)其他原因必须终止项目实施的。
第十一条 终止和撤销建设项目,应由研究分会秘书处提出,理事会决定,并在成员大会上予以认定。同时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纳入国家援外计划完成建设或正在建设的研究分会项目,可以根据本办法,由研究分会通过简易程序直接作出立项决定。理事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已建成或在建项目应当提交建设情况和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成果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表彰范围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研究分会秘书处。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学会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分会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