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
发表日期:2016-03-31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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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成果鉴定(评审)、校企合作、招生就业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要加强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确需接待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详细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五条 以下重大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安排相应院级领导出席:
(一)来院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来院出席会议、学习交流等重要公务活动的客人;
(三)其他经院领导批示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人员。
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部门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院多个部门,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接待时一般在校内餐厅安排工作餐,餐标为90元/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校内用餐有困难时,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可以到校外用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尽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出行车辆由后勤处安排,安排有困难时可雇佣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费用比照出租车费用报销。
第十条 接待工作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遇与公务有关的文化考察除外)。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统一安排,按年度公开本级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校内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要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行为的问责,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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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