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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电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修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发布时间:2018-07-02

  内蒙古机电职业教育集团章程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9】要求弘扬工匠精神、打造技能强国的总体要求,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加快推进自治区机电装备制造类、能源冶金和水利类职业教育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办学进程,共同打造自治区职教品牌,促进校际联合与校企合作,推进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更好地适应自治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对高端技能型人力资源需要,现组建"内蒙古机电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集团名称:内蒙古机电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由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高等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职教集团),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一个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集团宗旨:按照“政府推动校企主导、市场驱动、产教融合、互利共赢”的原则,组建具有聚集优势和发展活力的职教集团。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自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校企深度合作,创新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助推自治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集团坚持以对接机电、能源、装备制造、冶金、水利类等产业,服务区域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校际合作为基础,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技能人才培养为核心。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实现资源互补、政策共享、连锁培养、科学发展。 

  四条 集团准则:平等 互利 诚信 共赢 

  第五条 工作任务目标: 

  1.搭建招生、用工信息平台。 

  2.建设共享实训基地。 

  3.建立“专家库”,开辟人员互聘的绿色通道。 

  4.支持在学校设立企业生产线或在企业开辟实训课堂,探索“校中厂”或“厂中校”的办学模式和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机制。 

  5.集团内职业院校探索中职与高职、中职与本科、高职与本科人才分段培养模式。 

  6.共享各类资源,联合培养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7. 建立职教集团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宣传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企业文化,发布企业的用工信息(含专业、人才预测、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与要求);宣传职教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模式、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生风采,发布毕业生的就业信息;交流校企双方对人才培养模式、岗位要求、员工素质的意见与建议。 

  通过组建机电职业教育集团,加强行业、企业、城乡、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使院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双赢,以此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促进我区机电职业教育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集团的原则: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诚实守信、交流合作、共谋发展原则开展工作。 

   集团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高职园区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集团组成。集团实行理事会制,设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由学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理事单位组成。秘书处设在主办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经集团理事会审核通过,方可成为成员单位(理事单位)。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教育和经济业务往来、可以通过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副理事长由理事单位协商推荐,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各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理事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 秘书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确认通过。 

  第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正副秘书长任期均为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召开期间,理事长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或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三分之二以上以上理事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 

  第十 集团的职责 

  (一)人才培养。通过开展职教集团内部的订单式培养及职教集团成员院校间联合培养、企业在职员工培训、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拓展人才培养的合作渠道,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资源共享。通过职教集团内部的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发挥资源的综合利用效应。 (三)师资互聘。建立职教集团内部教师、专家、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实施职教集团院校成员单位间教师互聘,企业专家与技师进课堂、专业教师进企业等活动,加快职教集团教学团队建设。 

  

  

  (四)专业建设。通过职教集团内部的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进行课程开发、共同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途径,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专业。发挥学校现有的专业优势,加强校合作,促进地区专业优势互补,最大限度满足社会人才需要。 (五)科技与社会服务。通过共同组建职教集团的科技开发与服务团队,发挥成员单位间各自资源优势,推动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 (六)招生与就业工作。加强职教集团内部的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开展人才需求状况深度调研与毕业生质量状况长期跟踪,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为职教集团内部院校招生就业工作提供有益服务。 (七)创业与素质拓展工作。切实发挥职教集团的资源优势,为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创业和综合素质拓展提供有效的帮助和支持,企业文化进校园,引领学生科技创业,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 

  

  

  

  第十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解聘领导机构成员、选举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执行决议。 

  )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和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 

  审议集团各项制度。 

  )审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领导和监督下设各机构的工作。 

  第十 理事长的职责 

  理事长全面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向集团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四)协调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 

  (五)发布各项决议并检查其执行,以及代表集团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驶职权时,受理事长委托代行其职权 

  第十 秘书处的职责 

  秘书处是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校企合作项目及服务工作。 

  )负责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工作报告 

  )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理事的职责 

  (一)确定理事单位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任务,并落实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权利义务 

    

  十九 企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成员的权利: 

  (一)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二)优先挑选成员学校的优秀毕业生。 

  (三)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的科研技术成果转让。 

  (四)优先获得成员学校为企业员工提供继续教育、员工培训和技术服务。 

  (五)企业可根据行业、企业的发展对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需求,对成员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企业成员的义务: (一)选派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到学校兼任专业教师,指导专业技能培训引企业文化入校园。 (二)与成员学校共同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  (三)企业成员单位原则上成为职教集团内院校的校外实训基地。 (四)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人才需求信息,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集团成员学校的毕业生就业。 

  

  

  

  

  吸纳院校专业教师参与企业科研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条 院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院校成员的权利: 

  (一)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行业、企业发展动态、人才供求信息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二)优先聘用成员企业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参与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材开发和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 

  (三)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成员单位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参与相关教研、科研活动。 

  )成员学校之间优先共享教育资源、开展校际交流、实现对口升学、联合培养等。 

  院校成员的义务: 

  (一)向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 (二)为企业提供订单式培养服务,并为企业成员单位提供继续教育和员工培训服务。 (三)为企业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四)宣传集团成员招生、培养、就业等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的义务。 

   第二十 科研院所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科研院所成员的权利: 

  (一)组织成员单位联合进行科研课题的开发。 

  (二)优先享有集团内科研项目立项权。 

  (三)参与集团成员单位科研项目评审。 

   科研院所成员的义务: 

  (一)优先考虑与成员单位共同组织科研活动,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研项目,为企业提供技术、工艺和新产品开发服务。 

  (二)优先为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技术服务。 

  (三)参与学校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 集团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有关个人、单位、社会捐赠。 

  集团开展业务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集团经费由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五)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集团成员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属于社会捐款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 集团终止前,须在集团理事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六章     

  二十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二十九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 

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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