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育管理相关制度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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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学生实施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紧急避险及自救逃生技能。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从保护学生出发妥善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各系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兼任。院领导对全院安全工作负责;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为学院安全工作联络员,负责及时了解学院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传达落实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院教职工均有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院安全教育工作要与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进一步深化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争创“安全文明校园”。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六条 学院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第七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集会、活动、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等来进行。在校园内醒目处公布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及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号码,开辟安全教育专栏。
第八条 学院应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餐饮安全、防溺水、防敲诈、防意外及自防自救等教育,形成全方位的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九条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和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评定体系。学院要有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上课,定期邀请心理咨询老师和心理咨询专家开设讲座,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上的焦虑、交友中的困惑、青春期发育中的各种心理问题;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良好的情绪和较强的适应能力,促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创造、学会做人。
第十条 要定期举办学院安全知识培训班,对全院学生管理干部、辅导员班主任、保卫人员等进行轮训,提高对安全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的能力,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十二条 实行学院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要有领导和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落实有关注意事项,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组织学生前往。组织集体活动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的各项法律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应立即向辅导员(班主任)或学院保卫处报告,辅导员班主任、保卫人员应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及学院相关部门报告,系部学院相关部门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置,同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凡学院发生重大事故,应尽快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任何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接受各类媒体记者的采访。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院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检查院属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建立门卫安全管理制度。门卫人员必须严守校门,严禁外来车辆和闲杂人员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防外来人员进校园推销或进行其他非正常活动。保卫部门负责巡视校园,确保学院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门卫人员的安排要认真筛选,不能安排老弱病残人员做门卫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食品安全防范制度。学院以外加工的食品进入校园,应征得学院后勤管理处的检验认可,否则一律不得在学院内售贩。对于未经过相关部门检验认可,擅自进入学院售贩的食品一律予以没收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用水、用电和用天然气安全制度。后勤管理处要保证水源安全卫生,经常给饮水池清洗、消毒、加锁,确保饮水安全。做好食堂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工作,抓好宿舍及公共场所的用电防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管理。学生管理部门要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禁止学生在教室、宿舍内私拉电源和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在宿舍内做饭等,不准使用蜡烛照明。
第十八条 建立节假日值班保卫制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坚持做好每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凡安排值班的工作人员要准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做好记录。如出现突发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带班院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学院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专项考核制度。每学期结束要对院属各部门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予以考核。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学院周边环境整治。要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和消除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院周围有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校舍和生活设施的修缮工作,消除事故隐患。要定期(特别是雨季和冬季来临之前)对校舍和生活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维修、消除。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要加强学院各种教学设备、器材的安全教育管理。学院的各种实习实训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要加强学院的综合治理工作。要依靠当地公安等部门做好学院的治安保卫工作。要加强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男性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学生宿舍的门窗应保持牢固。学生工作处要健全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并经常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院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堂要严把食品关,饮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联系就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同时要与其家庭联系并通告有关情况。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五条 做好学院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实习实训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实习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试验用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要严格危险品购买、保存、使用的审批程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六条 体育课或体育活动、户外素质拓展活动要事先作好准备,加强指导和防护,注意安全。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低劣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和设置警戒标志,注意室外教学规范,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七条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生的勤工俭学活动,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在封闭式的礼堂、报告厅、会议厅等场地开展活动,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通道。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作为相关部门及人员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由于失职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要依法妥善处理学生的安全事故。学生由于发生事故导致的伤害,可以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安全教育工作奖惩制度。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脱逃者,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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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bat365在线平台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bat365在线平台各类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合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及触犯法律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累计受二次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院承认错误事实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首要责任人;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对偷盗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组织打群架,导致学生身体伤害,或者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责令其搬回学校宿舍仍然不搬回者;
(七)一学期内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90学时以上者;
(八)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2.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情节严重的;
3.替考与被替考的;
4.组织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5.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一)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二)以学院或系部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并给学院或系部造成名誉损害者;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
(五)偷窃、骗取、抢夺公私少量财物未达到量刑标准者;
(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七)聚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者,及带校外人员到我院参与赌博者;
(七)在校园内,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
(八)学校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
(九)一学期内旷课3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60以上学时者;
(十)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者;
(十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门课程成绩:
1.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的;
2.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抄袭他人试卷的;
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5.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管理秩序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
(七)在校园宿舍打麻将者;
(八)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屡教不改者;
(九)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者;
(十)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
(十一)因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二)违反学生管理规定,醉酒滋事者;
(十三)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者;
(十五)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十六)未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进行经营和经纪人活动者。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
(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
(三)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污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
(四)扰乱学校课堂、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不听劝告者;
(五)男女学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
(六)对提供寝室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
(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九)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
(十二)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者;
(十三)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
(十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
(十六)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未达到公安机关量刑标准者;
(十七)公开或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者;
(十八)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
(十九)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
(二十)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
(二十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十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十三)不经请假,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
(二十四)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
(二十五)一学期内旷课12至29学时者;
(二十六)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形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由教务处取消该门课成绩。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其它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事先准备好的作弊纸条除外)带入座位的;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5.交头接耳的;
6.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7.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不按时交卷的;
9.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10.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以上未列举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学年学院的各类评奖评优,已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取消其享受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处理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规定程序,违纪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对于学院的处分有权进行申辩或提出申诉。学院不得因为学生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处分。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bat365在线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或相关部门下达学生处分决定,报请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二)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或相关部门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处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报分管领导研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学生工作处下达处分决定;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或相关部门向学生工作处提交处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系部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处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学院下达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跨系部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相关系部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处分时,由做出处分的系部或相关部门填报《ba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证据或书面检查等材料。
(二)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通知书由做出处分决定的系(部)或学生工作处出具。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一)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认真认识自己的违纪行为,并且要每月向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参加系部和学院的素质拓展活动,保证素质拓展基本分的要求,并根据素质拓展积分和表现,争取早日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三)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要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系部要对所有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定期进行谈话,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并积极提高思想觉悟;
(四)撤消处分需要完成(一)(二),经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提交系部党政会议研究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提前撤消处分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原则上留校查看需要满一年、其他处分需要满一个学期,方可提交撤消处分申请。)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若处分被撤消,则一并撤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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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受纪律处分学生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ba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应当坚持有错必究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且不得以调解方式解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2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9人。成员的组成应坚持回避制度,涉及学生申诉的相关职能部门或系(被申诉对象)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并有责任说明有关情况,但无表决权。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根据申诉情况,决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对正式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
(四)将申诉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并负责跟踪申诉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诉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党政办公室指定一位副主任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范围:
(一)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院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申诉有效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要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是否适当;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职能部门、系部或学院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申诉人在主动撤回申诉或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或处理决定书或申诉处理书送交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或系部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无故因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过轻而要求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会有关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依据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组织制作听证报告,递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bat365在线平台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和中职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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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学
一、新生凭入学通知书报到,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体检。其他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交纳有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领取教材,添置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打扫宿舍和教室卫生,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
三、制定本学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计划,上交辅导员(班主任)。
第二条  考勤
一、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报到,从开学第一天开始考勤,系部在开学第一周应每天将本系部学生出勤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上课、早操、自习、实习、设计、劳动、军训、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对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含德育课),以实际占用学时计算,每天按6学时计,进行考勤。
四、学生请假必须有假条,三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日以上一周内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请假条一律用信纸写,病假要有医院医生签字的休息证明);一周以上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报学院分管领导备案。
五、学生假期因病或急事不能按时到校者,应提前按规定向系(部)或学生工作处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必须持有地方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和病历或有关证明到系(部)或学生工作处销假,无证明者,按旷课论处。
六、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口头请假或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急病或紧急事件除外),否则按旷课论处,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
七、病假超过四周者,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作休学处理,休学以一次为限。
八、凡属旷课按《bat365在线平台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三条  起床和早操
一、按时起床,并按“公寓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宿舍和个人卫生工作。
二、按时参加早操或晨跑,要求集合时做到静、快、齐,做操时动作到位,整齐有力。
第四条  升国旗
一、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
二、升国旗、奏国歌时要面向国旗,原地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第五条  上课与下课
一、上课前,必须提前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
二、上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因故迟到,应向老师报告,经老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四、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五、下课时,教室、楼道内不得打闹喧哗,不吸烟,不乱扔杂物。
第六条  实验和实习
一、实验前做好预习,实验时遵守实验室制度,爱惜实验器材,做好实验记录,实验后填好实验报告。
二、遵守实习制度,做好实习日记,写好实习报告。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不违章作业。实习完毕后,把工具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搞好实习场地卫生。
第七条  课余
一、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学好本专业的前提下,积极学习第二专业或其它各种有益技能。
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严禁喝酒、赌博、打架斗殴、看黄色书刊、录相,不听不唱不健康的歌曲,不进营业性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网吧、酒吧和音乐茶座。
第八条  自习
一、自习课一律在规定的教室或场所进行,因故不能参加需按正课手续请假。
二、自习时要按时到达教室,不大声喧哗,不进行娱乐活动。
第九条  就餐
一、学生要文明就餐,依次排队,服从值勤人员管理。
二、爱惜粮食,节约水电,不乱倒饭菜,保持食堂的整洁。
三、注意饮食卫生,按规定处置自己使用的餐具,不损坏公共餐具。
第十条  午休与就寝
一、午休时不做有碍他人休息的事情,按时就寝,保持宿舍安静。
二、未经允许不得在外住宿或留他人在学生宿舍住宿。
三、不得私自调换床位,
第十一条  集体活动
一、遵守集体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严于律己,共同进步。
二、认真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习时要理论联系实际,要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作为行动的指南。
三、积极参加学先进活动,要以先进人物的思想和精神为榜样,树立崇高的理想,刻苦学习,为师生服务,为人民服务。
四、积极参加美育和劳育的实践活动,培养健康的审美观点和热爱劳动、尊重劳动成果的劳动观点。
第十二条  着装和风纪
一、保持服装整洁,不得卷裤腿、歪戴帽,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楼、办公室等公共场所。
二、仪表端庄、大方,打扮得体。头发干净整齐,不染发,男生不留长发,不留胡须,不剃光头。
三、自觉佩戴胸卡,主动接受学院进行的着装和风纪检查。
第十三条  言行举止
一、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虚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
二、讲究文明卫生,勤洗澡、勤换衣、自己的衣服自己洗,不随地吐痰,不向楼下扔东西,保持宿舍和教室卫生的整洁。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乘车主动购票,不抢座位,主动为老弱病残让座。
四、爱护公物及文物古迹,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不乱涂乱写,不折枝摘花。
五、养成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未经许可不动用他人的钱财物品,不私拆他人信件,不翻阅他人日记,进入他人的房间要敲门。
六、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体贴帮助长辈,经常向父母汇报在校学习、生活情况。
七、参加学院集会、观看演出和比赛,要整队入场,遵守会场秩序,不吹口哨,不鼓倒掌,不喝倒彩。
八、同学之间相互尊重,正常交往,不叫侮辱性绰号,不欺辱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九、尊敬师长,遇见老师要主动问好。进入领导、老师办公室先报告或敲门,经允许方可进入。询问事情先使用敬称。师长进学生宿舍,学生应起立表示欢迎。
十、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学院荣誉,不做任何有损学院名誉的事,对来宾要以礼相待。
第十四条  遵纪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二、懂法守法,主持正义,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和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违法犯罪行为敢于斗争。
第十五条  复习与考试
一、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复习,作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
二、遵守考场纪律,不作弊。
第十六条  寒暑假毕业离校
一、学期结束前,认真做好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工作,移交财产,关锁门窗。
二、认真看书学习,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家务劳动,认真写调查报告,保质保量完成假期作业。
三、学生毕业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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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考核办法(修订)
 
军训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由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部分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委和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在每年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进行为期两周的军训并按学院教学计划安排,对新生参加军训的成绩予以考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军训目的
通过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部队培养后备兵员,同时为大学生入伍开展预征兵的动员工作。
第二条 军训要求
依据有关规定:高校学生军训是以另一种形式履行兵役义务。所以,新生入学后必须依法参加军训,接受国防教育。凡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事训练的学生,必须出示医疗部门的疾病证明或说明原因,填写请假申请单,经带队辅导员签字,由各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免训。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息的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经辅导员、教官同意方可休息。凡无理由不参加军训的学生,将视为本门课程不及格。
第三条 训练时间和内容
学生集中军训时间为两周。内容包括思政科目和军事科目两项。
思政科目: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和集体主义教育;新时期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学习学生手册和学生管理条例的入学教育;专业知识教育;国防知识和时事政治教育。
军事科目:解放军三大条令、队列、军体拳、内务管理等。
第二章 军训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美清
副组长:宝力达李文科
成员:李文博 徐利明 刘文广 周俊 项海涛 云文涛
盛非 袁广王金旺 刘敏丽 张茂林 李颖王利平 韩秉科
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军训指挥部,由李文科副院长担任总指挥,学院武装部部长徐利明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军训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军训工作,组长由各系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军训期间,按部队编制成立军训团、营、连组织。团长、营长、连长由教官担任;政委、副政委、营教导员、连指导员由学院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七条辅导员、班主任应作为带队教师参加军训,并跟班活动。
第三章军训各组织机构、带队教师主要职责
第八条 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总政军训大纲的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制定军政训练计划。
2.负责承训部队的选定和军训计划的执行。
3.协调学院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各项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4.协调学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问题,保障训练场地、教官和学生的住宿、就餐、医疗等方面的落实。
第九条 军训团和各营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指挥部统一制定的计划组织军政训练科目的实施。
2.及时深入地了解训练情况,掌握训练进度,督促、指导、检查各连训练计划的落实。
3.抓典型,总结经验,及时组织观摩、交流、推广。
4.抓好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宣传活动。
5.组织专业知识教育,并有序组织入学爱校教育。
6.及时反馈信息,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7.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条  带队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1.配合各系部党政领导做好军训思想动员工作。
2.根据不同阶段特点,做好军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入学教育工作。
3.组织好军训期间的党团活动。
4.对军训学生的早操、上课和训练进行考核。
5.抓好学生操课和平时的纪律、安全。
6.及时处理训练中的伤病号和突发情况
7.与教官协商和组织好对学生内务卫生的检查、评比。
8.与教官协调配合,发挥好教官与参训学生的桥梁作用。
9.及时向军训指挥部和本系部军训工作组汇报情况、反馈信息。
10.做好军训结束前的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11.做好军训服装的领发。
12.年轻教师应参加一定时间的训练,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军事素质。
13.配合后勤管理处医务室,有序组织新生体检工作。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切实抓好军训目的与意义的教育工作
通过教育,使大学生明确为什么要参加军训。认清军训同成才、国防建设、教育改革及个人综合素质发展的关系,提高参加军训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变要我训’为我要训
第十二条 进行集体主义与爱国主义教育
引导学生以军人为榜样,树立为祖国奉献,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克服个人主义,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把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有机结合,增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学习知识、献身国防的光荣感、责任感。
第十三条 进行艰苦奋斗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
在紧张的军训过程中,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关注学生中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训练、学生教育及日常生活管理各个环节中,以保证军训的顺利进行。鼓励学生向军人学习,树立艰苦奋斗、不怕吃苦、自觉磨练、勇于拼搏和战胜一切困难的勇气。
第十四条 寓教于乐
针对学生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要求较高的特点,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中。如通过举行报告会、专题讨论,观看电影、电视、收听广播,办墙报、板报以及开展军体、文化文艺比赛等多种形式,寓教于乐,寓教于训练中,以增长知识、陶冶情操。
第五章 军训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 参加军训的学生由教官组织进行统一考评。考评内容分平时训练表现和单个军训基础动作两项,平时训练表现占70%,基础动作占30%,两项合计为军训总评成绩。
第十六条 军训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军训考评成绩参照其他基本学科考试标准评定,总评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59分以下定为不及格。要严格掌握考评标准,原则上考评成绩比例为:优秀率为总参训人数的5%以内,良好率为20%以内,及格率为70%以上。
第十七条 因故不按时参加军训者,应于第二学年参加下一级新生军训进行补训和考评,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训练者,凭医院诊断并经院军训领导小组审核,予以免训。免训学生无军训成绩。
第十八条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军训考评的学生,可根据平时训练情况及表现,由军训领导小组,对该生成绩予以认定。
第六章 训练规定
第十九条 参训学生必须增强时间观念,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各连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操课前整队进入训练场,列队等候教官操课。
第二十条 操课时严格遵守纪律,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姿态端正,军容严整,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出入列时应当打报告并经允许后方可出列或入列。
第二十一条 操课时严格按照军训要求,自觉主动地做好本部军训场地卫生保洁工作,不乱扔废弃物品。训练中要讲文明、讲礼貌,要团结互助,关心同学,尊重教官,同时保证训练时紧张严肃的训练气氛。
第二十二条 训练休息时,保持在本单位训练场地内休息,不得离开训练场或影响场内秩序和场内安全。同时可利用休息时间在场内开展小型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训练场内,不得接触与训练无关的人员,不做与训练无关的事情。非训练人员严禁进入训练场地。禁止学生家长、亲友进入场内找人。
第七章 军训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军训期间,请销假列入学生军训考核项目。无特殊情况者不得请假。
第二十五条 军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军训学生确实需要请事假者,一天以内须持请假申请及相关证明向所在连队教官和指导老师请假,经连教官同意方可批准;一天以上须报系部军训领导小组批准。请事假学生应按时归队并向带队老师上交销假条。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天者,应参加下一年度新生军训。
第二十六条 军训期间,学生因伤、病(或女生生理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训练,需请病假者,应持院医务所医生诊断证明向所在班级指导老师请假,指导老师出具请假条报带队教官同意,方可准假,带队老师掌握请假同学情况。销假条学生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二十七条 请病假者,原则上应随训练队伍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军训期间,未经请假私自离队者,按旷勤处理,旷勤一次,取消军训成绩,并参加下一年度新生军训。
第八章 军训评比竞赛活动细则
第二十九条 为调动学生军训积极性,激发学生集体荣誉感,军训期间开展内务卫生、纪律作风、队列会操等竞赛活动。
第三十条 内务卫生评比
标准:1.室内窗明几净;2.被子叠放整齐、床面平整清洁;3.物品摆放整齐统一;4.地面干净;5.个人卫生符合规定要求;6.保持公共场所清洁。
方法:各系部(营)设内务标兵寝室,军训结束时组织检查评比,军训总评优秀的寝室颁发奖状及奖品。
第三十一条  纪律作风评比
标准:1.执行命令、服从领导;2.训练刻苦,作风顽强;3.着装整齐,姿态端正;4.集合迅速,队伍整齐;5.遵章守法,无违纪现象;6.安全无事故。
方法:由军训负责人按平时检查情况,最后累计评出优秀集体及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会操评比
标准:1.按规定人数参加;2.参训学员精神饱满;3.队列整齐,动作准确协调一致,队伍严谨、肃静;4.会操时动作准确,程序熟练,指挥正确。
方法:由军训负责人组织会操时进行评比打分,最后累计评出优胜集体予以奖励。
第九章 军训着装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军训期间要统一着军训服装,保持军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树立良好的准军人形象。
第三十四条 着装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要扣好衣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不得外露。不得有抽烟、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搭肩挽背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准戴围巾,项链、戒指等饰物。训练时不得穿拖鞋。
第三十六条 学生军训服装除用于军训外,平时还可作为实习、劳动及大型活动时统一着装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军训服在军训期间除统一要求外,不得随意佩戴其他标志和徽章。
第十章 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军训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实施训练和集体活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工作,注意搞好室内、外卫生,病员要及时请医生诊治。医务人员要做好防暑降温、饮食卫生和清洁卫生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在军训期间,学生禁止喝生水,严禁购买和食用外来商贩所售的食品,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流行。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要立即处理,并及时上报。对事故要查明原因,责任到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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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使我院学生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要本着为培养人才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原则,坚持维护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严密保管的办法。
第三条 各系部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毕业学生档案的审核和签封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毕业学生档案的转递等工作。
第二章    收集的范围
第四条 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为了使学生档案适应国家人事工作的需要,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不断充实以下内容:
1.毕业生登记表。
2.学习成绩登记表。
3.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和院级等各类表彰所形成的材料及登记表。
4.学年鉴定表。
5.毕业生鉴定表。
6.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各系部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形成的处理意见。
7.干部转递通知单。
8.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存根联(白色)。
9.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五条 档案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第六条 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注明承办系部、年级、专业、学生及时间。
第七条 手续必须完备。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
第八条 各类材料必须使用A4的办公用纸,材料及档案袋封面只能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四章    档案的借阅
第九条 经系部党政领导批准,辅导员(班主任)可借阅本系部的学生档案,并按照查阅、借阅规定予以登记,其他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或他人档案。
第十一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实需要借出使用,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生应直接将本人档案上交至所在系部保管。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应及时将普招(外省)和自治区对口招生学生和学院单独招生的学生档案转至各系部,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给学生转入的系部管理。
第十五条 转出转入的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认真整理,严禁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转入。
第十六条 各系应在每年6月1日前,将建档完毕的毕业学生档案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签封。
第十七条 转递的要求
1.毕业生档案由招生就业处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或“专升本”录取院校地址转递(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1) 用人单位要求管理档案的,转至用人单位;
(2) 用人单位未要求管理档案的,毕业生可委托(盟)市、区、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档案转至受委托的机构;
(3) 用人单位未要求管理档案且学生未委托代理的,档案转至毕业生原籍相应的就业主管部门。
2.保留学籍、出国、改派、缓派的学生,可以申请将档案暂存学院2年,逾期后,再由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转回其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
3.退学的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后,其档案由系转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转回该生家庭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查阅、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档案规定,严禁涂改、圈阅、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摘记档案内容时,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及私自存放。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扣发离校手续完备的毕业生档案,对利用职权违反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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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全面提高广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根据《bat365在线平台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bat365在线平台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bat365在线平台在籍学生。德育成绩是学院评奖评优评助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学生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学生完成学业是否达到毕业所必需的考核成绩。
第二章  考核评价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 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以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思想品德实际表现为依据,实行量化考核,定性综合评定。
第四条 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公共卫生、集体观念等五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学生一学年的德育成绩取该学年两学期德育成绩的算术平均值,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成绩取各个学期德育成绩的算术平均值。考核内容详见《bat365在线平台大学生思想道德评价标准及分值考核表》(附表一)。
第三章  考核评价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学期进行。各系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各系部可按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与学生素质拓展测评要求相一致,由班级综合测评考评组负责。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各班级要建立考核制度,班团干部要明确职责,准确掌握第一手材料,实事求是地记载每个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为考核评价提供事实依据。
第八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各班级考评组根据班级相关记录材料对学生进行评议,如实填写《bat365在线平台大学生思想道德评价标准及分值考核表》(附表一)。
第九条 德育成绩结果应向学生公布,学生无异议后确认签字。学生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辅导员(班主任)应接受学生咨询。咨询后仍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条 《bat365在线平台大学生思想道德评价标准及分值考核表》由学院审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的运用
第十一条 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成绩以20%进行折算(专业文化学习成绩50%;素质拓展成绩20%;身心素质成绩10%),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评价的一项内容。
第十二条 学年度思想道德考核评价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和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道德考核成绩在85分及以上者为良好;60分—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思想道德表现评价标准及分值考核表
项目
评    定   标   准
分值
(满分100)
考评
得分
思想政治表现
(满分20分)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政治上合格。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中,能够发挥表率作用。政治上不要求进步,或消极抵制院、系、班活动,可减1-2分。在学雷锋做好事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加1-2分。
10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主动靠近党组织,参加业余党校学习、按时参加团组织活动。政治学习缺勤一次可减2分;政治课缺勤一次可减1分;班团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减2分。
10
 
在各项政治活动中表现一般。
5-10
 
经常不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0-4
 
道德修养
(满分20分)
忠诚朴实、言行一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于律己,作风正派,言谈举止文明礼貌。有不文明礼貌行为,不维护公共卫生,说假话、欺骗老师和组织者,减2分/次。不尊敬师长、工作人员、讽刺漫骂老师、学生干部,减2分/次。
10
 
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并能够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减2分/次;有意损坏公物者减2分/次。在贫困资助、评奖评优中弄虚作假者,减5分/次。
10
 
遵纪守法
(满分20分)
能够自觉遵守国家、学院的各项法规和制度,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无处分。违纪一次扣减1分;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每次减2分;在宿舍喝酒、赌博者,每次减3分,酒后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减5分;受处分者,视情况减5-10分;早操无故缺勤一次减1分,出满勤者加2分。
20
 
公共卫生      (满分20分)
具有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较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义务劳动或公益劳动迟到或早退,每次减1分。无故不到每次减3分
10
 
自觉遵守宿舍、食堂、教室的公共卫生制度。宿舍卫生检查一次不合格者,每人减1分;查出不合格责任者或有意在楼道乱扔杂物者,每次减2分;宿舍卫生检查获流动红旗,每人加1分,评为先进宿舍者每人加2分。
10
 
集体观念
(满分20分)
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在活动中团结同学,尊敬师长,服务他人,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缺勤一次减3分,迟到、早退一次减2分,有损集体荣誉或不利于团结同学关系的行为一次减5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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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树立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人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参加各项评奖、评优、评助活动;
(四) 在思想品德、素质拓展、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bat365在线平台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院招生就业处书面请假(院招生就业处通知教务处),并附有原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或其他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一)各系查阅学生档案和录取文件,按录取条件进行复查;
(二)学院医务所进行健康复查;
(三)教务处全面进行复审,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bat365在线平台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报上级相关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上级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教务处提交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所属系部办公室报到,并持交纳费用的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通过考核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以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升级、留(降)级、退学、结业、毕业和获得奖学金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均须进行考核(结课考核)。考核的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二种,在教学计划中有明确规定,教务处在下达学期教学任务时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开课时通知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考核前报学生所在系部备案。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考试课程)或不及格(考查课程)。
(一)学生缺课(不论原因)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1/3;
(二)五次以上不完成平时作业(或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bat365在线平台学生思想道德考核评价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考核按教育部颁发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某些运动的学生,有医院出具证明,体育教研室核准,可免修体育课。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不能缓考,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结课(或期末)考核,可申请缓考。缓考须由学生本人填报《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辅导员(班生任)、本系部主任同意(签注意见),教务处长批准。缓考的考核时间一般为下学期。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结课(或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进行评定:
(1)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结课(或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平时成绩采分必须在5次以上(含5次。平时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结课(或期末)考试(参加者考试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结课(或期末)考试不及格,不与平时成绩总评,以结课(或期末)考试成绩记入总评成绩。
(2)考查课程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记分,其对应分值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结课(或期末)考查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平时成绩采分必须在5次以上(含5次)。平时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结课(或期末)考核(参加者考核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
(3)学生考核作弊,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按《bat365在线平台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学生缺考,考核成绩以0分记。
第十七条 按学生学习成绩管理规定,各门课程的平时成绩、结课考核成绩和总评成绩均登记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和上报教务处的《成绩报告单》中。学生缺考,在相应成绩栏中注明“缺考”;学生作弊,在相应成绩栏中注明“作弊”;学生缺课超过1/3,在平时总评栏中注明“缺课时数”。
第三节 重修、升级与留级、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考试或考查课程),须在后续学期内重修并参加重修结课考核。
第二十条 在籍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或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规定门次,须留、降级。留、降级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院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等院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系(专业)应在第一学期电子注册前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医务所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病、事假,请假时间超过4周(28天)的;
(3)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登记表》,附院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和伙食补助;
(2)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相关办法执行;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前一周不到学院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没有连续招生,由系部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其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部报学生工作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退学通知文件,由所在系部负责送交(通知)学生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填写《退学申请表》,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并附有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相关系部及时通知学生本人限期离校,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部作出全面的书面鉴定意见,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以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考评合格;体育合格;素质拓展成绩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四项之一不合格,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凡准予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允许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重修结课考核,或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学院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学院通知一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或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级辅导员和教务员初审,系部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部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部门为学生所在系部,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学籍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结果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系部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告学生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可以申请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学生工作处和系部的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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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学生综合素质个人量化考核,既是学生综合素质的量化,也是班级量化考核和辅导员(班主任)量化考核以及系部量化考核的基础依据,所以必须认真、仔细、准确地考核评定。综合素质考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文化素质、拓展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章 考评总分的计算方法。 
考评总分=专业文化素质评分×50%+思想道德素质评分×20%+拓展素质评分×20%+身心素质评分×10% 
一、学习总评成绩(专业文化素质):学习成绩占综合测评分的50%
1.学期学习总评成绩包括所有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成绩的总评(包括考试、考查、实习、设计等)。
2.各门课按补考前成绩计入,考试作弊及旷考科目记零分。
3.课程成绩为五级计分时,应折算为百分制参加计算,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计算。
4.学生学习总评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习委员组织计算,并报辅导员(班主任)最后审定。
二、德育总评成绩:德育总评成绩占综合测评分的20%。详见学生德育成绩考核办法。
三、素质拓展总评成绩:素质拓展总评成绩占综合测评分的20%。详见《bat365在线平台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方案》
四、体育总评成绩:体育素质占综合测评分的10%
1.评分项目:
A、体育课成绩(70分)
B、课外活动(30分)
2.评分办法
、早间操无故缺勤一次减2分,迟到一次减1分,
、课外活动无故缺勤一次减2分,迟到一次减1分。
C、代表院、系、班参加文体活动获名次者可加2—3分。运动会无故不参加者减2分。
第三章 附则
1.各班级应组织班、团干部认真学习本文件,并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准确、公开、公平、公正地考评,每月在班级公布一次,每学期由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向系部上报每位学生学期考评成绩名次。
2.班级和系部与应学院有关部门保持联系,以便掌握每位学生的准确情况。
3.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后果者,扣除责任者的成绩,并作出相应处理。
4.学生在校(包括校内外实习)期间,均应按规定参加考评。
5.月考评的项目,每月按四周计算。
6.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个人量化考核”总评成绩按各学期平均计算。
7.综合奖励分,在学期总分中加入。
8.各班每月2日将班级德育成绩上报系部;系部审核后于当月5日上报学生工作处。
9.各班级根据有关考评表格认真填写,以方便考评和上报。
10.学生量化考核成绩作为其本人评定各类先进、奖学金及就业安排的重要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每学期班主任应将班级前五名和后五名的学生表现反馈给其家长。
11.本办法解释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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