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政府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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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财购[2017]138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各部门申请的采购项目,按规定程序无法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组织形式。 

第三条 各部门要统筹综合考虑本部门全年预算,能集中的务必集中采购。 

第四条 集采目录内任何采购项目以及集采目录外单次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务必先批后采。 

第五条 分散采购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六条 集采目录内(不含协议供货,以下同)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预算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采购。填写分散采购申请表并完成签字流程后送国资处综合科进行采购计划备案。 

(二)发布信息。分散采购项目在完成教育厅备案后,采购部门要在部门网站和国资处网站分别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的品目数量、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响应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四)接受供应商报名并发出采购文件。采购部门要审核前来报名的潜在供应商并完成合格供应商的报名手续,同时把编制并审核过的采购文件发送给报名的潜在供应商。 

(五)成立采购小组。在开标前4小时内组建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可以是校内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也可以请校外专家。采购小组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含3人),不包括采购现场工作人员。 

 (六)开标。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8个工作日开标,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满3家以上(含3家)方可开标。采购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发布成交公告。在部门网站和国资处网站分别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时间为2个工作日。 

(八)成交公告时间结束后的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国资处完成合同备案。 

第七条 集采目录内,5万~20万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5万~50万范围的工程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由国资处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分散采购组织形式来实施采购。此金额范围内属于特殊的专业项目,采购部门需要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部门必须附上自行组织采购的详细说明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国资处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集采目录外,单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不需要报政府采购,但是要完善采购流程并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备查;50万~200万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单笔采购金额在20万以下的由采购部门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询价,询价的协议供货商须在3家以上(含3家),并填写询价单和政府采购申请表一起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条 分散采购申请表、分散采购合同和协议供货采购询价表格等均须采用国资处发布的统一规范范本,范本可到国资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第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加强部门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并对采购全流程负责,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包括挂网采购的采购公告截屏、投标供应商签到表、评审专家签到表、工作人员签到表、评审记录以及协议供货的询价资料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整理、登记,部门存一份,交国资处存一份,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分散采购的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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