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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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365在线平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采购活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院各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使用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自筹资金采购,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六条 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具体含义: 

(一)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四)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设备维修和有关社会服务等的项目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私下许诺和内定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十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院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二)负责政府采购申报。 

(三)组织招标采购过程。 

(四)参与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包括:制定采购预算、市场调研、选型、制定采购技术指标和工程设计、负责招标技术释疑、参与招标、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组织或参与验收。必要时可以成立政府采购工作组完成以上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工程类采购项目,必要时由纪检监审处负责招标过程监督及工程竣工后结算审计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具体采用以上何种采购方式,要依据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大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发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申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竞争性相对较强、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设备,属于协议供货范围,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会定期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选择通过定期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名、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售后服务条款等,我院采购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其适用法律和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14】1496号,以下简称“1496号文件”)确定的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50万元;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开招标限额有新的变化的,从其规定。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以及“1496号文件”确定的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印刷、物业、车辆加油、保险需按照规定进行定点采购。 

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编制学院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院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院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于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末各部门上报并经学院审批通过的预算情况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二)编制学院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部门应按照批准生效的政府采购预算合理安排采购进度拟定采购计划并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分管领导、国资处分管领导和院长签字后送国资处;国资处将学院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打印《项目批准书》。
    (三)采购。国资处根据《项目批准书》明确的类型通知采购需求部门来完成采购。对于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采购,采购部门在提供技术参数时必须咨询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填写《bat365在线平台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对于分散采购或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采购部门必须咨询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填写《bat365在线平台货物分散或协议供货采购询价记录表》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

 

(四)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合同的签订由采购部门负责,国资处负责合同的审核和备案。签订的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类项目验收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必要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专家、校内人员参加;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部门负责;其余项目验收由使用和管理部门组织,国资处参加(如果是教学仪器设备还需有教务处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七)资料归档。国资处负责将政府采购的所有资料按照项目整理、归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指导,同时也接受学院纪检委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集中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部门和组织、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需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认真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政府采购活动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进行政府采购,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开标前泄露标底。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商签订采购合同。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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