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在线平台收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0-04-19   文章来源:

 

bat365在线平台收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凡在学院领购使用收据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本规定。我院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使用合法的收据、发票。对外经济活动一律使用国家税务部门或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各类收据、发票。对内(学院内部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涉税行业除外),一律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收入凭证和学院印制的小票定额收据。
       二、收据、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主要用于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撰写、打字、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此发票属于计税发票。
       2、《非经营收入发票》适用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息、红利以及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收款行为。
       3、《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中专成人(培训)学院教育收费收据》(含电脑打印及手写版),用于教育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及有学历的相关收费。
       4、《内蒙古自治区收款专用收据》主要用于:
       ⑴单位代订书籍、资料收取的工本费;
       ⑵下属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代缴款项;
       ⑶地方性社团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和接受社会捐赠款项;
       ⑷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
       ⑸单位代收职工的水电费、房租等;
       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
       5、《现金收入凭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用于院内单位或部门的内部业务往来(涉税行业除外),不得对外使用
       6、主要用于院内小额收费,如游泳、复印、检索、挂号等,不对外使用。

        三、收据、发票的领购、使用与核销。收据、发票由财务处统一领购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印收据、发票或使用外单位的收据、发票。
        1、对外使用的收据、发票,对内使用的《现金收入凭证》(除独立核算单位外)由财务处统一购买,各种定额收据、门诊收据(院医务室独立核算之前)由财务处统一监制。财务处配备专人管理票据,对收据发票的入库、发放、结存、销毁设置账本,严格把关。
        2、严格按各种收据、发票使用范围开具票据。开具涉税发票,首先按入账收入计算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费等,然后按学院有关规定,进入各有关账卡中,属于横向协作科研经费,还须提供相关部门确认通知单和相关协议。
        3、学费电脑收据主要用于专科学生学杂费、住宿费的收取,供财务处使用。新生开学集中收费期间,由专管票据的人员发放、登记使用,其余时间由负责收费的人员向票据管理人员领取、顺号和注销(作废的收据三联应注明作废,按序与存根联放在一起)。
        4、防伪税控装置电脑发票主要用于涉税收入项目,由财务处配备相应专职人员管理和使用。发票的领用、收回等要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⑴作废的发票要按规定核销,一是做好电脑标识保证电子数据准确;二是作废的发票必须按顺序妥善保存,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方可按废票处理。
       ⑵建立健全月末发票盘点制度,当月发票的领出、使用、收回、作废及结存情况进行核对,并做好月末核对记录,确保账实相符,实缴税款与应缴税额准确无误。
       5、各单位到财务处领取收据、发票必须由专职会计或专职人员办理,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换人,须由单位出具证明。临时工及学生一律不得领用。
       6、收据、发票使用单位对所领取的各类收据、发票要妥善保管,并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代开、外借。开票人或收款人必须写上姓名,不得只写姓,不写名;大小写金额书写要规范。凡是从财务处领用的收据、发票,存根要交回财务处,并在收据、发票的封面按要求填写好金额、份数、经办人签章。
       7、收据、发票的领用,原则上是用完一本,再领一本,上一本结清了,再领下一本。根据
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收据、发票不得跨年使用,当年领的收据、发票当年结清。财务处在审核收据、发票交款时,既要审核号码、金额相符,又要审核使用项目是否正确,经会计、出纳、交款单上盖章签名后,方可作为注销的依据。注销后的收据存根原则上应交回财务处保管。
      8、如收据、发票遗失,须向有关机关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

      四、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据、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自行印制收据、发票、擅自购买非法收据、发票的;
      2、使用外单位收据、发票的;
      3、转借、虚开、代开、涂改收据、发票,不按规定销毁收据、发票的;
       4、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据、发票的;
       5、收费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
       6、规定应使用收据、发票的收费项目而不使用收据、发票收费的。
       对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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